(2019)粤0281民初160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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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605号
原告:胡顺明,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廖记华,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胡顺明与被告廖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胡顺明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顺明负担。
审判员 曾陈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宗亮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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