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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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880号
原告:韶关菜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中心市场分公司。
负责人:张远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海,男,韶关菜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中心市场分公司员工。
被告:肖福娣,女,1996年9月1日出生。
原告韶关菜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中心市场分公司与被告肖福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韶关菜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中心市场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菜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中心市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36元,由原告韶关菜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中心市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陈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