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64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15 浏览次数:28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胡雪峰,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黄小平,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乐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284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伟、黄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伟向申请执行人胡雪峰归还欠款53000元(逾期利息另计),黄小平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275.63元,由刘伟、黄小平承担,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7元,但被执行人刘伟、黄小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伟、黄小平的银行存款55092.6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