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571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26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吕志香,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周楷,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执行的吕志香与周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2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楷向申请执行人吕志香归还欠款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81.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向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座落于×××房系被执行人周楷所有,本院在另案中已采取查封措施,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向周楷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杰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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