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436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4-06 浏览次数:26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李勇先,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余军,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先与被执行人余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2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余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军向申请执行人李勇先支付欠款及违约金271400元,承担诉讼费537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52元,但被执行人余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房管、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其名下登记房产及工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余军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存款一直未有增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余军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已将余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余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杰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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