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23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良如,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远志,梅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邓良如与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给付申请执行人邓良如餐饮服务费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查询,除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的银行存款63000元,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邓良如的5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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