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579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23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7)粤028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红岭中路兴业茗居11幢3-6号商铺。

负责人:曾广慈,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军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苏肖玲,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巫文通,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秋桂,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与苏肖玲、巫文通、王秋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苏肖玲、巫文通、王秋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1421.45元、拖欠利息9625.59元及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29元,执行费370元。但被执行人苏肖玲、巫文通、王秋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肖玲、巫文通、王秋桂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乐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乐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苏肖玲、巫文通、王秋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肖玲、巫文通、王秋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人苏肖玲、巫文通、王秋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肖玲、巫文通、王秋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文杰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