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6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26  浏览次数:21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7)粤0281执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红岭中路兴业茗居11幢3-6号商铺。

负责人:曹广慈,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翁军颖,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文宾,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与陈文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宾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清偿借款26994.4元、利息13840.68元,并负担诉讼费410.44元,执行费513元。但被执行人陈文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文宾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