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11月19日)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53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自榕:
本院受理原告刘琳燕与被告何自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28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琳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6元和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琳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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