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5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2-20 浏览次数:23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5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汪艳,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李清泉,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汪艳与李清泉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28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清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归还北京现代粤F×××××小型普通客车及车辆行驶证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清泉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281执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邱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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