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807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次数:23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朱锡康,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杜炳鑫,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朱锡康与杜炳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8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判项,杜炳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酬140500元及违约金10884元(从2018年2月1日计至2018年7月26日至,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给朱锡康。因杜炳鑫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锡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杜炳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杜炳鑫的户籍所在地及其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杜炳鑫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杜炳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锡康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