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7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4-22  浏览次数:23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7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华,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李日勇,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赵小民,女,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日勇、赵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粤028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28018.24元;支付利息1310.09元、案件受理费256元。因李日勇、赵小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9584.33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344元),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名下的财产,除少量存款外(已扣划544.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户籍所在地乐昌市梅花镇三和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经向乐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登记。

五、2018年10月23日,在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住所处,询问赵小民如何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承诺每月偿还2000元,但至今未能履行。

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到544.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日勇、赵小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