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78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78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卢桂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军颖,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王利,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与李小红、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的判项,被执行人李小红、王利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借款本金567918.46元以及截止2017年3月24日的利息83600.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1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红、王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王利的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人民币1674.62元,已对银行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及扣划措施,并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李小红名下登记的乐昌市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昌市坪石镇蕙茗轩茶庄及被执行人王利名下登记的乐昌市乐明电讯商店,本院已对上述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其均不再营业。
3.被执行人李小红名下登记的粤F×××××车辆,本院经调查发现,该车辆已被多个案件进行了轮候查封,本案即使查封也是轮候查封,已无查封必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不再对该车辆进行查封。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李小红、王利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小红、王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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