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868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5-22  浏览次数:24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扶冬妹,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申请执行人:欧均静,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申请执行人:欧嫦,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申请执行人:欧均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以上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成劲松,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唐剑辉,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兴,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扶冬妹、欧均静、欧嫦、欧均乐与卢兴机动车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2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判项,被执行人卢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937324.9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43.74元及执行费1188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树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和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发现被执行人卢兴名下登记有号牌为粤F×××××的车辆1辆,该车因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且为事故车,故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由被执行人卢兴妻子处置,并已从(2018)粤0281执551号案中处理被执行人卢兴名下房产的房款分配了134069.50元。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卢兴的户籍所在地及其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卢兴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除上述已查明财产之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卢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扶冬妹、欧均静、欧嫦、欧均乐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