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887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郑树生,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廖河增,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郑树生与廖河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判项,被执行人廖河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4.74元及执行费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树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河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和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发现被执行人廖河增名下登记有12辆车辆。其中,1辆为摩托车,11辆为小汽车。除2013年登记的1辆车已被另案查封外,其余均为报废车辆,故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廖河增的户籍所在地及其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廖河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除上述已查明财产之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廖河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树生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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