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137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231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张辉,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何启栋,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张辉与何启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澄劳人仲案字[2018]16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何启栋应付拖欠申请执行人张辉工资共计157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启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何启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5099.1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按照申请执行人张辉的债权所占全部债权的比例支付了1924.42元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何启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何启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辉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