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32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26  浏览次数:236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蒋桂英,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帅君,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陆相,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合水分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金辉。

被执行人:周金辉,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周玉超,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蒋桂英与陆相、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傅桂仁、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2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一、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二、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限额内赔偿蒋桂英50000元。三、限陆相、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蒋桂英763732元。四、驳回蒋桂英的基他诉讼请求。因陆相、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蒋桂英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的过程中,蒋桂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周金辉、梅长翠、周玉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9)粤028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周金辉、周玉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先后向被执行人陆相、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周金辉、周玉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列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陆相的银行存款零星,本院对其在邮政银行耒阳市永济镇营业所、农业银行耒阳市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

2.被执行人周金辉的银行存款零星,本院对其建设银行吉安井开新区支行、农业银行南昌小蓝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

3.被执行人周玉超的银行存款零星,本院对其农业银行凤阳刘府分理处的账户冻结(轮候)。

4.冻结并划拨了周金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5894.84元,该款已支付给蒋桂英。

5.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发现其名下登记有多辆货车信息,本院委托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10辆货车进行查封,因这些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的查封属轮候查封。

6.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陆相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陆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了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了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周金辉、周玉超的不动产情况及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除已执行到位的15894.84元外长,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陆相、南昌金轮物流有限公司、周金辉、周玉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蒋桂英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