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1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30 浏览次数:32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华美,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邓章联,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美与被执行人邓章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粤02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10459.29元已扣划并已转付给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281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细龙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邱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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