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5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执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扶国珍,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龚晓雪,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扶国珍与龚晓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8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判项,被执行人龚晓雪应向申请执行人扶国珍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支付货款368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5.5元。因被执行人龚晓雪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扶国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73.49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其余零星银行存款未作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F×××××车辆,本院经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但未查扣到而无法处置,另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对该车辆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案浈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0204执856号],该车由浈江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乐昌市××××路XXXXXX房,由浈江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案号:(2020)粤0204执856号],该房产由浈江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并已发函给浈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乐昌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细龙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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