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利用网络平台经营“一元购”构成开设赌场罪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06  浏览次数:18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一元购”是将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并通过网络平台出售,在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中奖者获得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一元购”的本质系以销售实物商品为名销售中奖机会,具有赌博性质。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经营“一元购”业务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争议焦点

利用网络平台经营“一元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起,陈某滨等陆续建立“泰享购”等网站,采用将一件商品根据价格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一定计算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中奖者获得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一元购”模式进行经营。陈某滨等还在“泰享购”网站中开发“自提商品管理”模块,向部分中奖者折价回购中奖商品,中奖者可以将中奖商品折价后的款项提现或继续充值进行购买。陈某滨等通过上述模式运营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7亿元。

裁判结果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滨经营的“一元购”系以销售实物商品为名销售中奖机会,具有赌博性质。陈某滨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博投注,情节严重,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某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陈某滨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涉互联网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对此应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准确把握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宜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为由一概作无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建立“一元购”网站,以销售实体商品为名销售中奖机会,符合赌博的特征,应当依法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他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