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受害人身份情况计算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16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赔偿,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人身份情况及其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要的收入减少来确定。

争议焦点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各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还是按受害人身份情况计算?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日,甘某驾驶机动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属于农业人口,与丈夫黄某在深圳共同经营烟行生意。陈某共有五名被扶养人,除母亲为非农业人口,其余均为农业人口。陈某起诉请求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发前一年在深圳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深圳,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仍应按照各被扶养人的户籍情况分别计算。陈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作为衡量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两个赔偿项目,性质上均是人身损害造成

经济上的不利益,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赔偿,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而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居住地等因素,与该赔偿项目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标准。在确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结合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等方面确定。故陈某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与被扶养人的户籍或者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逸失利益,即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丧失的预期收入,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而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居住地等因素,与该赔偿项目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在具体赔偿时应依受害人的身份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