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承租的商铺未能营业一天,转让费能退吗?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909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小店经济”的蓬勃发展,商铺转让在生活中愈加常见,由商铺转让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当承租的一方还未实际经营商铺时,刚交的转让费该不该退还呢?近日,韶关乐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年11月,江某与麦某进行口头约定,由江某承租麦某位于乐昌市岭南壹号公馆内的某商铺用于早餐店经营。此商铺是麦某从乐昌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处租赁,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若店铺转租,麦某及次承租人应在公司备案,并经三方确认。所以,江某与麦某并没有立即签订书面协议,而是由江某向麦某两次转账支付了订金3000元、转让费10000元。次日,江某忽然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她静养,不适宜过度操劳。此时江某还未来得及实际经营早餐店,思虑再三,向麦某提出暂缓3个月受让商铺或退租商铺。麦某拒绝了江某的请求并在不久后与置业公司解除了原先的租赁合同。至此,江某已经无法从麦某这承租到该商铺。江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过商铺内的设备,无法租赁商铺也是源于突然发生的身体不适,麦某收取的订金3000元可以不退,但转让费10000元理应退还。麦某则认为双方已口头约定转租事项,江某因自身原因违约便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双方交涉无果,江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麦某返还转让费10000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江某与麦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在达成口头转租协议后,江某将订金和转让费转账给麦某,麦某也将商铺的钥匙和原承租合同交给了江某,并将转租情况告知了置业公司,因此,两人之间的转租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麦某解除了其与置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客观上致使江某已经丧失对商铺的承租权利,又因江某并没有对商铺进行实际经营,对江某要求麦某返还转让费10000元的要求,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麦某退还转让费10000元给江某。
    法官说法:本案中,江某因自身原因希望暂缓承租商铺或退租商铺,麦某未与江某进一步协商以促成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是直接与置业公司解约,故双方都未尽相应的义务,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和平化解矛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