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86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陈大鹏。
被告:广州市集科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晟悦联众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赵孟飞。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唐剑辉、成劲松,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鹏诉被告广州市集科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晟悦联众物流有限公司、赵孟飞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鹏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陈大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大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陈大鹏负担。
审 判 长 曾庆秀
代理审判员 曾德利
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巧芳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