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59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唐显春。
委托代理人:袁志强,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显春诉被告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显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显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65.76元减半收取即798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显春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坚
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
代理审判员 肖 鸿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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