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180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279号
原告:李光明。
委托代理人:胡兴爱。
原告:胡兴爱。
被告:张向东。
委托代理人:彭美莲,广东百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光明、胡兴爱诉被告张向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明、胡兴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向东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明、胡兴爱撤回对被告张向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即773元,由原告李光明、胡兴爱负担。
审 判 长 曾庆秀
代理审判员 曾德利
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易琼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