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次数:219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907号
原告:林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仲华。
被告:林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甲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国强
审 判 员  张友荣
代理审判员  何 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