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浏览次数:154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民初728号

原告:樊某。
委托代理人:欧月华。
被告:尹某甲。

原告樊某诉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月华、被告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诉称:原、被告于南海打工,XXXX年左右相识,在双方认识后,原、被告仓促草率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并于××××年××月××日生下婚生女儿尹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尹某丙。婚后的几年里,两人经常吵架,时不时被告还会使用暴力。被告不工作,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生下第二个儿子,往后的这几年里被告还是没有改变,一直以赌博为主,家里的责任重担都落在原告肩上。家庭暴力一直存在,原告一个人在外面打工养两个小孩,打工得点钱,还被被告拿去赌完。一直以来被告都没有为家庭孩子着想而改变过自己的坏习惯,但是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受着,原告受太多的委屈也不敢多说,更过分的是被告XXXX年下半年在广东XX找了个女人。当时原、被告是一起在XX打工,当年下半年也刚好带小儿子在身边读书。原告在厂里上班,被告在外面用摩托车拉客,所以被告这样就有大把时间在外面找女人,过年时间都没有回家跟孩子一起过年,而是在花都跟那个女人一起过。家里人也曾多次劝说,但被告都没有改变,原告也给过被告多次机会,被告也没有改变。所以原告只能选择离开广东回广西住,并从2014年4月份回来就没有去过广东,一直在广西柳州打工。经过两年多分居且经过深思考虑后,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小儿子尹某丙归原告抚养,婚生大女儿尹某乙归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直到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3、夫妻财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二、常住人口表,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三、结婚证,证明婚姻登记情况;证据四、户成员信息,证明婚生小孩子身份;证据五、租房合同,证明分居的事实。
被告尹某甲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要求两个小孩均归其抚养,其独自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同意由其承担。
被告尹某甲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尹某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尹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尹某丙。婚生小孩一直跟随被告一起生活。2005年6月原告进行了结扎手术。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要处理。婚后初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矛盾的产生,原告因与被告发生争执于2013年4月外出后,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小儿子尹某丙归原告抚养,大女儿尹某乙归被告抚养,各自负担各自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夫妻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求;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名婚生小孩,抚养费由其承担,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同意诉讼费由其负担。原、被告分歧较大,经调解未果。
2016年6月24日,本院对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尹某丙进行询问,尹某丙表示假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要求跟随被告尹某甲一起生活。2016年7月1日,原告樊某表示放弃尹某乙、尹某丙的抚养权,同意两小孩归被告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双方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矛盾的产生,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导致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坚持要求离婚,理由充足,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小孩的抚养权问题,虽原告樊某已经行节育手术,但婚生男孩尹某丙已经年满十周岁,其有权选择跟随被告一起生活,且被告要求婚生小孩尹某乙和尹某丙归其抚养并独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对此也表示同意,故对被告的请求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樊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尹某乙和婚生男孩尹某丙归被告尹某甲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尹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杨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