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30 浏览次数:63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民初656号
原告:曾某。
被告:罗某甲。
原告曾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下儿子罗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就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对家庭一点都不负责任,而且,被告有暴力倾向,结婚初就常常对原告实施家暴,XXXX年以来,被告开始出轨,一直在外面与他人同居,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不负责任、家暴及出轨的行为,去到广州打工一直到现在。20多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分居长达17年,原告没有在婚姻中得到任何的温暖和关怀,一直依靠自己辛勤劳作,抚养儿子,照顾家里,真的十分辛苦,现在儿子已经长大,原告对被告已经绝望,想要摆脱被告,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原、被告二人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婚姻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被告户口簿,证明被告身份;证据三、原告户口本,证明原告身份。
被告罗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乙。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要处理。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矛盾的产生,XXXX年原告外出务工,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原、被告二人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但表示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外遇、赌博、家暴、嫖娼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和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矛盾的产生,双方自2003年分居至今,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明被告有外遇、赌博、家暴、嫖娼等行为,故其提出被告需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罗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强
审 判 员 张友荣
代理审判员 何 杨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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