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浏览次数:57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576号
原告: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戈。
委托代理人:刘刚。
被告:何东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1.02元减半收取即135.51元,由原告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旭坚
代理审判员 肖 鸿
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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