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726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542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726号

原告:刘良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彪,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

负责人:朱北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良生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良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2.88元,由原告刘良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