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31  浏览次数:44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靖,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靖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20时许,骆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昌市公主路肯德基门口与谢某、周某等人发生口角争执并将谢某殴打致伤。当晚22时许,双方约在乐昌市××街道××瑶山路新时代学校路口聚众斗殴,由被告人李靖带领数十人手持刀具、铁棍对谢某、周某等人进行追逐、殴打。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周某的伤均属轻伤二级。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李靖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反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证人邓某甲、李某、周某、谢某、肖某、梁某、段某、邓某乙、吴某、邝某、龙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靖的供述及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和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靖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并持械聚众斗殴,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且共同致二人轻伤结果,被告一方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靖归案后如实供述,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靖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O一九年二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伟洪
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
人民陪审员  谢汉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