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1 浏览次数:47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刑初17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无业,高中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其位于乐昌市***商铺内,私自做“六合彩”庄家,以收取现金或电话联系接单的方式接受10余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从中获利。直到案发之日,赵某共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20000元。2015年9月17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当场扣押人民币7930元(其中3930元为赌博资金,4000元为被告人赵某之前赌博做庄家部分累计盈利所得)。2015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尹某归还给被告人赵某之妻邓某乙的赌博资金935元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财物收据、“六合彩”单据,开户信息、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肖某、薛某、陈某、李某甲、尹某、张某、欧某、邹某、邓某甲、潘某、沈某、冯某、李某乙、邓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担任“六合彩庄家”角色,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扣押的被告人赵某赌资人民币4865元予以没收,其赌博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辉华
代理审判员 何 杨
人民陪审员 谢汉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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