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40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068号之二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敬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志云,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黄永辉,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乐昌市廊田东盛水电站,住所地乐昌市廊田镇葫芦坪簕竹坳。
经营者:周岳来,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云、黄永辉、乐昌市廊田东盛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34元、财产保全费1750.89元,由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忠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贤慧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