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次数:124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民初1615号
原告:钟成武。
被告:许见平。
原告钟成武与被告许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成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见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均是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至被告账户。2020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20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但还款期限已至,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许见平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在2020年3月24日和2020年3月25日通过微信分三次共向被告转账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后还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2020年7月28日原告在被告办公室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本人许见平,身份证号********……于2020年3月24日向钟成武,身份证号********……借现金¥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现约定于2020年8月10日前归还,出借人:钟成武。立据为据。借款人:许见平,2020年7月28日。《注:8月10日前如未归还,钟成武可走法院申请追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截图以及结合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还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已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其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见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钟成武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许见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邓智杰
书 记 员 罗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