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955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01  浏览次数:27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955号
原告:罗远昌,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江智威,男,1990年9月2日出生。
原告罗远昌诉被告江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罗远昌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远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远昌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