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07 浏览次数:26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232号
原告:扶建平,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刘惠娟,女。
原告扶建平诉被告刘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2018年9月25日,原告扶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扶建平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扶建平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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