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25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4号
原告:刘水花。
被告:欧燕婷。
原告刘水花与被告欧燕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刘水花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水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水花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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