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32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28  浏览次数:24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328号
原告:陈丽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培,系陈丽文丈夫。
被告:赖俊杰。
原告陈丽文与被告赖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丽文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丽文负担。
审判长  李志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