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31  浏览次数:26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粤0281刑初39

自诉人王某,女,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文盲,务农,住乐昌市。

诉讼代理人邓志纯,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丽娟。

被告人侯某,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文盲,务农,住乐昌市。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侯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1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的儿子陈某甲与被告人侯某的女儿谭某于十多年前结婚,并生育一女陈某乙(20008月出生),当陈某乙几岁时,陈某甲与谭某离婚,几年后谭某因车祸死亡,陈某乙一直跟随奶奶王某和患有××的父亲生活。由于自诉人王某系文盲,当其收到房屋租金和女儿寄回来的钱后或者要取钱用时,都会叫上孙女陈某乙帮其在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办有活期存折)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河南支行(办有银行卡)办理存取款手续,其中取款时,王某会将密码告知陈某乙。自诉人王某取存款后都会将银行存折和卡放在家里三楼柜子并上锁,钥匙则自己随身携带。20159月至10月间,陈某乙通过自己偷配的钥匙,打开王某三楼柜子的锁,取得银行存折和卡后,凭着所掌握的密码分多次私自从上述两银行机构共取出人民币56000元,且每次取款后,陈某乙均未告诉自诉人王某。后自诉人王某发现银行存折和卡内的钱不见,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查看银行监控录像时,陈某乙才承认是自己取了56000元并将钱给了其外婆侯某。为此,自诉人王某认为被告人利用陈某乙的无知,将自诉人存折上的56000元取走并交给被告人侯某保存,属于非法占有,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侯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结合本院所调查的证据,可以确定:1、自诉人王某并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孙女陈某乙帮其取款56000元,陈某乙的取款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秘密行为,无证据证实是在被告人侯某或者他人教唆下所实施;2、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乙所取56000元已交给被告人侯某或者其他人,更不能证实该56000元是属于被告人侯某代为保管的财物。

综上所述,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侯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所提起的起诉,明显缺乏罪证,经本院说明后,自诉人王某仍提不出补充证据,也不愿撤回自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王某对被告人侯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辉华

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

代理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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