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81刑初40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女,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钟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使用油锯、砍刀等工具,在乐昌市***山上,砍伐自家责任山上的林木。经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采伐树种为杉树,平均每亩采伐蓄积量8.837立方米,采伐面积7.2亩,合计采伐蓄积量63.6264立方米。2015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钟某主动到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自留山使用证、山林承包合同书,分家时山林分配事项记录,证人廖某甲、陈某、廖某乙、朱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乐昌市森林资源鉴定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法律意识淡薄,为还银行贷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邱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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