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24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81民初123号
原告:许冬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英(李忠勤妻子)。
被告: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英(李彬母亲)。
被告:李成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英(李成苟儿媳)。
第三人:乐昌市长来镇前溪村委会张村小组。
负责人:张海勤,该组组长。
原告许冬养与被告李忠勤、李彬、李成苟,第三人乐昌市长来镇前溪村委会张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冬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凤,被告李忠勤、李彬、李成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英,第三人乐昌市长来镇前溪村委会张村小组组长张海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冬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契章》合法有效;2.判令原告享有《契章》约定的三坵田(2.1,亩)的承包经营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忠勤、李彬签订了两份《契章》,大致内容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460元,被告将三坵田(2.1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耕种,介绍人谢有际、张村村小组在《契章》上签字、盖章。签订协议时,原告提出被告李成苟也在《契章》里签订,被告李成苟表示三坵田是儿子的,也同意儿子转让承包经营权,自己不需要签名。契章是在被告家里签订的,当时在场人除了原告、三个被告,还有介绍人谢有际、村小组组长张唐华、李忠勤配偶。签订《契章》之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460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款,被告并交付三坵田给原告耕种,一直由原告耕种至今。2016年,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涉案三坵田登记在原告名下,2017年11月,村小组开展村民会议,再次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原告发现三坵田中,瑶头脚的两坵田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有下村桥一坵0.9亩田未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发现被告在下村桥的0.9亩承包地块示意图签名,原告去改名字,被被告李忠勤阻拦。现在村小组组长为了避免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叫双方不要在图纸上签名,并告知走司法程序。原告找到被告李忠勤理论,李忠勤否认土地转让给了原告,涉案三坵田都是自己家的。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能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判决。
被告李忠勤、李彬、李成苟辩称,其同意把涉案土地给原告耕种到2029年12月。另外,提醒原告注意,不要把别人田里的蓄水引到自己田里。
第三人乐昌市长来镇前溪村委会张村小组陈述称,第一、我村村小组不认同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倒卖集体土地的契约。作为一个承包者是无权私下转卖集体土地,土地是国家和集体的而不是个人财产。如果承包户确实无能力耕种和经营,只能交还集体管理。承包户需出卖土地必须经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镇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才能出让土地。所以我村小组否认,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契约是有效的。第二、涉案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在被告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内,我们村小组予以认可,但这不是买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成苟系乐昌市长来镇前溪村委会张村小组的村民,其承包了位于该村下村桥0.9亩和瑶头脚1.2亩的水田(以下简称“涉案三坵水田”),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至2029年12月,并办理了《乐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2006年5月26日,被告李成苟的儿子李忠勤、孙子李彬经得李成苟的同意,与本村小组的另一村民即原告许冬养签订《契章》(本案称《契章》一),《契章》一载明“立断卖田契。李忠强,坐落上各三坵合共面积贰亩壹分正,折价伍仟肆佰陆拾元正。许冬养出价永买,当面言定,一律不得反悔。当时交清银子,日后以字为证,不得生端是非。”案外人谢有际在该《契章》上签名。当日,被告李忠勤与原告许冬养,签订另一份《契章》(本案称《契章》二),《契章》二载明,“张村村民李忠强位于庄背式贰亩壹分田(三块),因劳力少无法耕种。现经双方介绍,由张村移民许冬养耕种,有关事项以及国家法规一切由许冬养自行负责。李忠强不得反悔,以此为证。”案外人谢有际在介绍人处签名,第三人乐昌市长来镇前溪张村小组在该《契章》二上盖章确认。上述两份契章签订后,原告许冬养支付了5460元给被告,被告将涉案三坵水田交付给原告耕种至今。2017年11月,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时,原、被告双方就涉案三坵水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认可两份契章中的“李忠强”为被告李忠勤本人,其同意原告对涉案三坵水田的承包耕种期限至2029年12月。原告许冬养则认为,《契章》合法有效,其对涉案三坵水田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永久。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契章》是否有效;二、原告是否享有《契章》约定的三坵水田的承包经营权及经营权的期限。
关于焦点一,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契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土地所有权属于第三人乐昌市长来镇前溪村委会张村小组,原、被告无权买卖,所以该《契章》一中有关涉案三坵水田买卖的约定无效。其次,原、被告签订的《契章》二,只是约定被告的涉案水田由原告耕种,且综合原、被告的诉求、答辩及庭审意见,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同《契章》约定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涉案三坵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被告以5460元转让给原告,对该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原告是否享有《契章》约定的三坵水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第三人已在该《契章》上盖章确认,且双方就转让价款及土地交付已依约履行。为此,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三坵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涉案三坵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原告现主张其已买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期限为永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因被告对涉案三坵水田的承包经营的期限自2000年1月至2029年12月,且被告同意原告耕种涉案三坵水田至2029年12月,所以原告许冬养对涉案三坵水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至2029年12月止,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其对涉案三坵水田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永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及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冬养对现由其耕种的位于乐昌市长来镇前溪村委会张村小组下村桥0.9亩和瑶头脚1.2亩(承包经营权登记在李成苟名下)的水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至2029年12月31日。
二、驳回原告许冬养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忠勤、李彬、李成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楚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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