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759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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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759号
原告:邓贵仁,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伙娟,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阿水五金机械加工厂。
负责人:沈永强。
被告:沈永强,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
被告:乐昌市永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强,公司总经理。
原告邓贵仁诉被告乐昌市阿水五金机械加工厂、沈永强、乐昌市永兴纸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邓贵仁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贵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99元,由原告邓贵仁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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