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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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057号
原告:温梅芬,女,1968年5月5日出生。
被告:汤志明,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丽,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梅芬与被告汤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温梅芬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梅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温梅芬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