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32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1329号
原告:程丽珍,女。
被告:邓春强,男。
原告程丽珍与被告邓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春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丽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7500元和3个月利息1650元,合计291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以丢失证件及生意周转困难,向被告借款27500元,借款时间分别为:6月13日借2500元、6月14日借4000元、6月15日借4000元、6月16日借2000元、6月17日借5000元、6月19日通过微信借6000元、支付宝借2500元、6月21日借1500元,利息6月至8月按2分利为1650元,合计2915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被告邓春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6月14日、6月15日、6月16日、6月17日、6月19日、6月21日先后分七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原告借款2500元、4000元、4000元、2000元、5000元、8500元、1500元,合计27500元。上述借款均有转账账单详情为凭,被告就上述前三笔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邓春强(身份证:)今借到程丽珍(身份证)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圆整(¥10500.00)本金,利息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合计本金加利息共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于2019.6.18日前归还,否则利息翻倍(逾期利息为5000.00元)。借款人:邓春强。2019.6.15”。剩余借款未出具借条,双方也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利息诉请1650元的计算方式为:从最后一笔借款即6月22日计算三个月至9月22日,按每月2%计算。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春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陈述案件的事实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转账账单详情为证,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故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件10500元。虽剩余借款17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7500元。关于利息的问题,因上述借款中10500元约定了利息,同时原告也自愿要求按每月2%计算利息,因此原告诉请该借款的三个月的利息为630元(10500元×2%×3个月)。至于剩余的借款17000元,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原告诉请的上述借款的三个月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春强欠原告程丽珍27500元及利息61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程丽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8元,由被告邓春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楚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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