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29 浏览次数:29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281民初552号
原告: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克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人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英。
被告:王桃梅。
被告:姚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高斌。
原告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王桃梅、姚志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桃梅下落不明,为此,本院于2017年8月2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英、被告姚志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利、姚高斌到庭参加诉了讼。被告王桃梅经本院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通知、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桃梅支付拖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151.9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被告姚志祥连带承担被告王桃梅支付拖欠的医疗;3、依法判决被告王桃梅、姚志祥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5日,被告王桃梅乘坐被告姚志祥的车(湘L×××××中型普通客车)由坪石往连州方向行驶时与景嘉驾驶的豫N×××××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告王桃梅受伤,当日被告王桃梅被送到原告的医院住院治疗,直到2014年7月30日出院,医疗费为(19151.9一己交2000)=17151.9元,2014年5月26日,乐昌交警出具了认定书,景嘉负完全责任。2015年5月26日被告姚志祥承诺待与该交通事故有关的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后,负责支付被告王桃梅拖欠的医药费给原告。现在该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详见(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而且保险公司该理赔的费用已全部理赔完毕,然而,被告姚志祥并没有代被告王桃梅支付拖欠的医疗费,所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桃梅、姚志祥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4年5月5日16时05分许,景嘉驾驶豫N×××××货车由连州往坪石方向行驶至乐昌市G107线2020KM+700M路段左转弯时,与坪石往连州方向行驶的由肖利国驾驶的湘L×××××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湘L×××××号客车乘客王桃梅、李勤勇、邓其宣、白贵连、姚艳枚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邇事故责任认定书》(乐公交老认字【2014】B011号),认定景嘉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肖利国及乘客王桃梅、李菊凤、邓其宣、曹冠群、李勤勇、白贵连、姚艳枚等人不负责任。湘L×××××号客车车主是姚志祥,肖利国是姚志祥司机雇员。
二、被告王桃梅作为乘客与承运方即被告姚志祥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王桃梅是在接受客运服务过程中受伤。
三、事发当日,被告王桃梅及白贵连、曹冠群、姚艳枚等人被送往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王桃梅于2014年7月30日出院,王桃梅在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9151.9元。被告姚志祥作为客运的承运方在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为王桃梅、李菊凤、邓其宣、曹冠群、李勤勇、白贵连、姚艳枚等10人垫付了医疗费共24000元,其中垫付王桃梅的医疗费是2000元,王桃梅在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时尚欠医疗费17151.9元没有结清。
四、2015年5月26日被告姚志祥在没有交清伤者王桃梅、李菊凤、邓其宣、白贵连、曹冠群、姚艳枚等10人尚欠医疗费的情况下,从原告处将尚欠的医疗费发票(王桃梅、李勤勇、李菊凤、邓其宣、白贵连、曹冠群等10人尚欠原告医疗费共计75512.8元,其中王桃梅尚欠医疗费是17151.9元)全部开出,姚志祥同时单方出具收条作为付款承诺,收条内容:“收条,收到医院药费发票共壹拾张,其中有:王桃梅、白贵连、邓其宣、李勤勇、李菊凤、朱凤香、姚艳枚、陈红凤、曹冠群、李庆元。发票面额共柒万伍仟伍佰壹拾贰元捌角(75512.80元),待保险公司赔偿下来后,本人如数支付给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注:此款诉讼费由姚志祥垫付,如此款诉讼费保险公司拒付,在支付此款时,姚志祥可扣除此款诉讼费。收票人:姚志祥,2015年5月26日。”。加上上述姚志祥垫付的24000元,被告姚志祥有王桃梅、邓其宣、曹冠群、王桃梅、白贵连等10人在原告处医治产生的医疗发票面额共是99512.8元。
五、被告姚志祥拿到原告开出的医疗费发票后,连同其已为被告王桃梅及其他伤者曹冠群、陈红凤、白贵连等共10人已垫付的医药费票据,还有其他属姚志祥已垫付的费用凭证为依据,起诉至本院,要求景嘉(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永城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姚志祥已垫付被告王桃梅及其他伤者白贵连、曹冠群、陈红凤等共10人医疗费(包括王桃梅尚欠原告医疗费17151.9元在内)、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河南利城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经本院审理后,本院以(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该判决对姚志祥为王桃梅、李勤勇、李菊凤、邓其宣、白贵连、曹冠群等10人在原告处医治所垫付的医疗费凭医疗发票(共计99512.8元)全部予以支持,即判决: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姚志祥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由景嘉赔偿姚志祥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183452.03元,由永城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城运输有限公司对景嘉承担的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的(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王桃梅欠原告医疗费17151.9元由姚志祥垫付的事实。
六、姚志祥对本院的(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姚志祥称:“该案法院执行还没有到位,本人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所以现在也没有办法支付所欠原告的医疗费。另,不认可原告按运输合同规定起诉,”;原告主张按医疗合同及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姚志祥的承诺,由法院判决被告王桃梅与姚志祥对尚欠医疗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原、被告均无争议。
本人院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王桃梅尚欠原告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清偿的问题。被告王桃梅因乘车出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原告处接受治疗,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被告王桃梅尚欠原告的医疗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桃梅应当清偿,但是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被告王桃梅本身是乘客,与被告姚志祥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依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中乘客遭受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负责,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姚志祥也实际上履行了承运人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如垫付医疗费等,本案中,王桃梅没有过错,从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原则考虑,由姚志祥承担给付该笔尚欠的医疗费也并无不当;2、最主要的一个方面是,被告姚志祥已通过司法程序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已垫付王桃梅尚欠的医疗费,本院审理后已判决支持了姚志祥的主张,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向本院诉讼要求被告姚志祥支付该医疗费欠款,姚志祥提出不同意支付的抗辩意见,其主张有违诚信的原则,也有与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悖。因此,王桃梅尚欠原告医疗费由被告姚志祥支付,于理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姚志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因王桃梅所欠的医疗费人民币1715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姚志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陈红
审 判 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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