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纸巾引发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6 浏览次数:29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包纸巾引发血案
刑释男出狱一月再蹲监
日前,乐昌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明有期徒刑4年3个月,赔偿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李某3914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90后被告人邓某明,2012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
11日凌晨,其在乐昌市梅花镇良惠超市门口的烧烤档吃宵夜时,拿走邻桌李某、华某桌
上的一包纸巾,使用完后未将该纸巾放回李某等人的桌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
过程中,其顺手从烧烤车上面拿起一把剪刀将李某、华某二人捅伤。经鉴定,李某的损
伤属重伤,九级伤残,华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邓某明被公安机关
抓获归案。此时,其刑满释放仅仅1个月。
乐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
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
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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