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债主“巧遇”借款人贷款到账,是否有权扣押抵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24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债主是否有权利扣押欠债人的财物?现实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都有着自己的满腹委屈。近日,韶关乐昌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罗某和廖某是同学关系,罗某在2017年至2019年间向廖某共借款22万余元, 2021年,罗某又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和信用卡交给“债主”廖某,让其帮助刷银行流水。2021年底,罗某向另一人借款30万元,这些款项均汇入之前由廖某保管的罗某名下的银行卡。此时,廖某收到款项后却并没有打算全部转给罗某,他认为自己是罗某的债主有权扣押款项,于是将其中的13万余元转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后虽返还部分但仍扣押了67327元。罗某交涉未果只能一纸诉状将“债主”廖某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罗某确认自己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款项收到后将偿还5万元给廖某,但他称当时是由于贷款已经到了廖某手里,自己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妥协。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罗某对廖某负有债务,但是并没有证据显示罗某同意用新借的这笔款项偿还廖某的债务,因此廖某在未经得罗某同意下擅自将款项转账、扣押用于抵偿债务,欠缺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其中,罗某曾同意先返还5万元,而后未能举证证明其同意系遭受胁迫作出,则所拖欠的5万元款项应遵守承诺予以偿还。廖某将所控制的银行卡中的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廖某应返还17327元给罗某。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在未经得债权人同意下擅自将对方的财物扣押用以抵债则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保护正义的一方,完全没有必要采取错误的方式解决问题,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