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1 浏览次数:56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
负责人:何启征,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明星,系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志勇,系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良胜。
被告:刘建娣。
被告:童汝双。
被告:刘玉芳。
被告:陈春德。
被告:邝学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诉被告徐良胜、刘建娣、童汝双、刘玉芳、陈春德、邝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9.92元减半收取即309.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坚
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
代理审判员 肖 鸿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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