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1 浏览次数:151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31号
原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婉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浈江区诚信建机租赁部。经营者:郑国平。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涛,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
被告:马飞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浈江区诚信建机租赁部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马飞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浈江区诚信建机租赁部于2016年7月1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浈江区诚信建机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15.68元减半收取即3907.84元,由原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浈江区诚信建机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坚
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
代理审判员 肖 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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