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9 浏览次数:152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8号
原告:乐昌市德金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仕荣。
委托代理人:杜新钢。
委托代理人:梁汉锋。
被告: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赵春芳。
委托代理人:易少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德金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春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昌市德金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德金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昌市德金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22.46元,按撤诉结案实收6161.23元由原告乐昌市德金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强
审 判 员 张友荣
代理审判员 曾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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